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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条!事关天开园,天津拟推新条例!公开征意见
2024-03-20 09:18   津云 审核人:

49条!事关天开园,天津拟推新条例!公开征意见

 

为推动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

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

近日

市科技局牵头起草了

《天津市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发展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共涉及科技创新策源、科技成果转化、

创新创业人才、协同创新、

科创服务生态等部分共计49条内容

  其中明确——

◇ 鼓励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主体新产品、新服务的应用。

◇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通过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到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创业。离岗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期间,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人事关系。

◇ 国有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对重要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 在人才住房保障、子女就学、医疗服务等方面加强协调和政策衔接,为天开高教科创园各类人才发展和创新创业提供便捷服务。

◇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土地高效复合利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允许合理变更土地用途,提高建设用地容积率,提高科创相关配套服务能力。

◇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单位和个人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发展过程中,在推进改革、探索试验、投资促进等方面敢于担当,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失误,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工作未违反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全文如下

↓↓

天津市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发展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动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科研成果孵化器、科创服务生态圈,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的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打造体系、开放建设,努力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一体推进科技创新、产业焕新、城市更新。

  第四条【发展目标】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畅通教育、科技、人才良性循环,提升创新要素资源集聚水平和层级,助力京津冀地区成为我国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的主要策源地。

  第五条【空间布局和产业布局】市人民政府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着力构建“一核两翼多点”辐射全市的总体空间发展布局,围绕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促进智能技术、数字技术、绿色技术赋能产业发展,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强化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深化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对接,让更多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加快建设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六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的组织领导,制定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决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相关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的体制机制,明确管理机构,组织做好有关基础建设、成果转化、产业发展以及相关统计调查等工作,为园区建设和发展提供政策支持、空间保障和优质环境。

  第七条【部门职责】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引聚创新资源、深化科教融汇,为创新主体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资源共享等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条件。

  市教育部门应当推动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调整与产业发展联动,支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及师生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创业。

  市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健康、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投资促进、金融、数据、政务服务、交通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政策实施、资金保障、规划建设、生态营造、产业协作等方面主动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的建设和发展。

  第八条【管委会职责】天开高教科创园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天开高教科创园的建设和发展工作,参与编制有关空间规划,协调推动园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开展创新创业、科研攻关、招才引智、高新技术研发及其成果产业化等方面的促进和服务。

  第九条【运营平台职能】市级、区级平台公司分别在市管委会、区级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实行市场化运作,具体负责园区的运营管理、开发建设、企业服务、市场化投融资、招商引资等工作。

  第十条【创新创业主体】本市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主体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主体的功能定位提供相应政策支持,依法保护各类创新创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激励措施】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企业、科研事业单位、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对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尽职免责】单位和个人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发展过程中,在推进改革、探索试验、投资促进等方面敢于担当,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失误,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工作未违反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支持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营造鼓励创新、支持担当、宽容失误、允许试错的良好环境,激励科技人员敢于担当、勇挑重担。

  第二章科技创新策源

  第十三条【创新主体和创新活动】本市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开展创新活动,推动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取得创新突破。

  第十四条【原始创新能力】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各类创新主体围绕重要国际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开展跨学科、面向未来的科学研究,强化科技创新源头供给,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

  市自然科学基金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主体设立联合基金,实施多元投入项目,支持天开园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十五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核心技术需求,在天开高教科创园部署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前沿技术研究。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联合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组建创新联合体,协同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前沿技术攻关等活动。

  第十六条【推动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构建学科、人才与产业融合的创新发展模式,深化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创新优势和策源功能。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天开高教科创园设立创新平台、分支机构,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教人才优势与园区企业产业化优势深度融合。

  第十七条【产学研结合】鼓励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园区设立创新平台或新型研发机构,联合研发新技术、开发新产品。

  市人民政府及科学技术、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等部门支持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在运行管理、人员聘用、资金投入、经费使用、知识产权激励等方面开展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创新。

  第十八条【实验室体系建设】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海河实验室和市级重点实验室等各类实验室,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推动学科理论与前沿技术突破创新。

  市人民政府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主体积极参与国家实验室建设。

  市科学技术部门推动天开实验室创新发展联盟建设,建立优势互补、要素互通、联合协作、共促发展的交流合作平台,赋能天开高教科创园发展。

  第十九条【创新平台集中布局】本市统筹科技创新资源,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市级创新平台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布局。

  第二十条【创新资源共享】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海河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高水平创新平台将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面向园区企业开放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建立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促进科技创新资源的开放与共享。

  第二十一条【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鼓励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参与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牵头组织科技计划项目、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提高创新能力。

  天开高教科创园建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支持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发展,打造创新型企业集群。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吸引科技成果落地】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个人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在天开高教科创园转化科技成果。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获得的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报酬。

  鼓励高等学校师生、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创办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承接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个人的科技成果。

  第二十三条【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开展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或者团队。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探索职务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形成的资产单列管理,促进科技成果在天开高教科创园转化。

  第二十四条【技术产权交易】天开高教科创园应当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作用,为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成果产权和股权交易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五条【成果转化服务】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为天开高教科创园提供技术经纪、科技成果评价、技术产权股权交易等服务。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围绕新技术、新产品、市场开拓等开展概念验证活动。

  支持专业机构布局和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专业性和综合性中试基地,为天开高教科创园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概念验证、投产前试验、中试生产、工程化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企业孵化体系】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加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孵化载体建设,构建全生命周期的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

  鼓励孵化载体为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市科学技术部门、天开高教科创园管理委员会建立以运营能力、服务成效、综合贡献等为主导的孵化载体评价机制,并实施奖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应用场景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力度,加强应用场景和企业关键核心技术供需衔接匹配,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科技成果场景验证和产业化应用。

  鼓励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主体新产品、新服务的应用。

  鼓励各类产业行业协会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开展主导产业及细分行业多元化应用场景对接活动,推动重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深度合作。

  第二十八条【支撑产业链发展】根据区域优势,规划功能布局,打造以研发孵化为主的“核心区”和以研发转化产业化为主的“拓展区”,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

  支持打造与高等学校优势学科内涵关联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形成引领全国的产业新赛道,以科技成果服务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十九条【人才引进】本市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先行先试,探索实行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引育高端人才,打造人才聚集高地。

  坚持柔性引才和靶向引才,依托天开高教科创园平台和项目资源,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及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合作共建留学回国人员创业载体,吸引海外人才创新创业。

  第三十条【人才使用】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通过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到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创业。离岗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期间,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人事关系。

  鼓励天开高教科创园的创新创业主体建立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允许其享受科技成果入股后的股权和分红激励。

  国有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对重要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第三十一条【人才支持】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与高等学校及其校友会合作,鼓励校友在园区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提供资助。

  鼓励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办企业,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便利化服务水平,对大学生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创业给予奖励;鼓励高等学校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及创业成果认定办法等,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业。

  第三十二条【人才培养】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优化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机制,鼓励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联合开展人才培养;鼓励天开高教科创园结合主导产业实施人才工程项目,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引领作用,促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建立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民营骨干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交流学习合作平台,依托高等学校、领军企业等开展战略管理、市场开拓、经营模式、资本市场等方面的常态化、系统化培训,培养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布局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促进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给予激励。

  第三十三条【人才评价】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范围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天开高教科创园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自主评聘的高层次人才,在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科技奖励申报、人才培养和选拔中享有同级别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第三十四条【人才服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天开高教科创园人才服务和保障机制,在人才住房保障、子女就学、医疗服务等方面加强协调和政策衔接,为天开高教科创园各类人才发展和创新创业提供便捷服务。

  第五章 协同创新

  第三十五条【京津冀协同】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积极参与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雄安新区创新发展,建设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天津中心,营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

  第三十六条【区域产业协作】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深化产业高水平开放合作,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加强与北京的科技创新协同和产业体系融合,推动园区创新型、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向雄安新区布局,促进京津冀跨区域产业互动、技术合作、市场对接、项目协同和信息共享,引领和带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七条【强化京津合作】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充分结合北京科技创新优势和天津先进制造研发优势,深化与北京市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交流合作,拓宽孵化、转化和产业化通道空间,提升北京优质科技成果承接能力,建立健全成果转化对接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打造“北京研发—天津转化”示范区。

  第三十八条【其他部委、省市合作】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融入国家创新战略布局,在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创业孵化、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创新型人才培养与引进等方面加强与其他省、区、市的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

  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创新主体在天开高教科创园牵头组建或者参与跨区域的科技创新联盟。

  第三十九条【国际合作】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参与全球科技创新合作,积极与“一带一路”国家开展创新合作,通过开展科技交流活动、共建联合实验室和研发基地、建立海外研发中心、承担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和国际援助项目等方式,提高科技创新的国际化水平。

  鼓励国际科技组织、跨国企业研发中心,以及全球知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在天开高教科创园落户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章科创服务生态

  第四十条【服务生态】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优化科创服务生态,完善政务服务、科创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知识服务措施,聚集服务资源,健全服务体系,营造优良创新创业环境。

  第四十一条【政务服务】市和有关区政务服务部门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融合,统筹跨部门、跨领域业务协同,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为企业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务。

  第四十二条【科创服务】天开高教科创园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引进和培育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检验检测、委托研发、技术经纪、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标准创制等科创服务机构,鼓励科创服务机构创新服务业态、服务模式,为创新主体提供全链条、全要素专业化服务。

  第四十三条【金融综合服务】支持银行、保险、基金、证券、租赁等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研发符合天开高教科创园特色的科技金融产品,探索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全生命周期金融综合服务模式,完善天开高教科创园科技金融生态。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体系,支持创投机构、创投基金入驻园区或者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促进技术与资本的有效对接。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建立科技金融特色分支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创新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管理制度,鼓励国有创投基金投资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建立完善国有创业投资资本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健全容错机制。

  第四十四条【上市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

  市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健全企业上市联动机制,为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上市提供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支持企业上市。

  支持符合条件的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十五条【知识产权服务】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贯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对天开高教科创园各类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申请提供优先审查通道,引导企业加强专利储备、提高专利质量,实现快速审查、快速维权。

  市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应当引导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主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和保护机制。

  第四十六条【氛围营造】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等在天开高教科创园举办大赛、论坛、沙龙、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聚集创新要素和人才资源,营造近悦远来的创新生态。

  第四十七条【品牌建设】天开高教科创园核心区、各拓展区在规划建设、对外宣传、合作交流、形象展示中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标志标识,提升品牌形象。

  第四十八条【规划土地支持】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土地高效复合利用,将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鼓励集约用地、多元复合用地、盘活存量土地和存量建筑,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允许合理变更土地用途,提高建设用地容积率,提高科创相关配套服务能力。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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