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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区扶持楼宇经济发展暂行规定
2016-01-07 08:31   审核人:

为促进我区楼宇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增强我区经济实力和竞争力,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单体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且商务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

(二)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群。

(三)利用旧办公用房、厂房改造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性楼宇经济发展载体。

二、扶持对象 

(一)在商务楼宇(临时性楼宇经济发展载体)登记注册的、年纳税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企业(占用本区土地资源,在商务楼宇内注册的企业除外)。

(二)楼宇经济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长青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下同)。

(三)亿元楼宇经营主体单位。

三、扶持标准

(一)引进年纳税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注册企业的,按其当年所缴纳税收区留成部分总额的70%,给予楼宇经济主管部门资金补贴,由楼宇经济主管部门按与注册企业签订的入协议进行分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入驻企业所获补贴资金可用于户籍、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支出。年纳税额在1万元以下的注册企业不享受资金补贴。

(二)以辖区楼宇经济上年税收总额为基准,按年新增税收额度为标准进行分级,给予楼宇经济主管部门资金补贴。辖区楼宇经济年新增税收额超过10002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楼宇经济税收区留成部分总额1%的资金补贴;超过20003000万元的,给予楼宇经济税收区留成部分总额2%的资金补贴;超过30004000万元的,给予楼宇经济税收区留成部分总额4%的资金补贴;超过40005000万元的,给予楼宇经济税收区留成部分总额6%的资金补贴;超过50006000万元的,给予楼宇经济税收区留成部分总额7%的资金补贴;超过60007000万元的,给予楼宇经济税收区留成部分总额8%的资金补贴;超过70008000万元的,给予楼宇经济税收区留成部分总额9%的资金补贴;超过8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楼宇经济税收区留成部分总额10%的资金补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楼宇经济的招商引资、配套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等。

(三)扣除上述两项补贴资金后,按全区楼宇经济区实留税收5%的比例列支,给予年纳税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商务楼宇经营主体单位一定数额的资金补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商务楼宇的改造升级、招商引资、租金补贴等。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定。

(四)对年纳税额较大的注册企业,根据行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的企业,其当年纳税额不计入辖区楼宇经济年度税收总额和税收增量中。

四、楼宇经济发展载体认定

由商务楼宇(临时性楼宇经济发展载体)经营主体单位向楼宇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津南区楼宇经济发展载体登记备案表》,一式3份,经楼宇经济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商务委审批备案。未登记备案的楼宇经济发展载体不享受政策扶持。

五、审批程序

(一)楼宇经济主管部门于年末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注册企业和商务楼宇(临时性楼宇经济发展载体)经营主体单位进行申报并负责初审,汇总、填写《申报补贴资金企业信息统计表》和《申报补贴资金企业纳税情况统计表》,一式5份,于下一年131日前报区商务委。

(二)申报补贴资金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材料。

(三)区商务委会同财政、工商、税务部门进行联审,于每年228日前将联审结果汇总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统一拨付楼宇经济主管部门,由楼宇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分配兑现。

六、监督管理

(一)区商务委负责牵头,具体负责楼宇经济发展载体的审批认定和联审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核算、拨付工作。工商津南分局负责注册企业的审核、认定工作。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注册企业纳税情况的审核、认定工作。区审计局要加强对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审计。

(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对虚报冒领、挪用补贴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予以收缴已拨付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本规定由区商务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2013 1 1 日起试行,如遇国家、市、区政策调整,则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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