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和激励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产品结构,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落实“千家企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促进我区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参照国家和本市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文件精神,设立津南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技改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机构
成立技改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区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技改办)。办公室设在区工业经委,主任由区工业经委主任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工作;受理项目申报、审核;编制年度技改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方案;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验收评审;办理项目支持资金兑付手续;对技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 支持范围
在津南区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3年以上的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个体私营工业企业,为提升技术装备水平、调整产品结构、实现转型升级,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对现有设备、工艺、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三条 资金设立
技改专项资金今后3年内每年安排3000万元,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四条 支持条件
申报技改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津南区工业发展规划,项目综合水平达到本市同行业较先进水平。
2.设备仪器实际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3.列入津南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4.企业经营状况、经济效益良好;管理规范,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项目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综合能耗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第五条 支持方式
技改专项资金采用补贴方式。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300万元的项目,以设备仪器实际投资额作为计算补贴基数,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以折合投资额(设备仪器投资占60%以上)作为计算补贴的基数。补贴比例原则上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最高补贴比例不超过国家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补贴比例,单体项目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资金使用
获技改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按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补贴资金应用于购置设备仪器,产品、技术研发等技术投入,支付项目贷款利息等,专款专用。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技术改造项目简介;
2.技术改造项目申报表;
3.技术改造项目投入汇总表;
4.购置设备清单、设备订购合同、记帐凭证、付款凭证及购置设备的合规票据;
5.有基建投入的需提供基建投入清单、记帐凭证、付款凭证及合规票据;
6.企业纳税凭证;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申报审批
每年组织项目评审、政策兑现1次。项目申报截止日期2月底,4月30日前组织项目评审、政策兑现。申报项目为上一年度内投资项目。
1.符合技改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企业,持相关材料向所在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申报,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核实后报区技改办。
2.技改办依据项目申报情况,结合对项目建设,申报材料等初审情况,编制技改项目验收方案,报技改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3.技改办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对投资300万元以下项目,企业只提供申报材料的第2、4、6、7项,验收组集中审验设备仪器原始票据并深入企业复核,按有效票据总额进行补贴;对投资300万元以上项目,企业需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验收组深入项目企业验收,结合投资规模、设备及工艺水平、产品科技含量、产出效益等情况综合考虑,提出资金支持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4.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列入技改资金支持范围(国家级、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明确要求区县财政资金匹配的项目给予资金匹配,项目支持资金达不到我区技改支持标准的给予差额补贴)。
第九条 监督管理
技改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对技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并跟踪审计。企业提供的所有材料与数据要真实、准确、完整、齐全,禁止弄虚作假。技改资金为专项资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对骗取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技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由区工业经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6年12月31日废止。但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本办法的企业,亦可申请技改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