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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16-01-07 08:20   审核人:

津南区科技成果转化和

产业化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和《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探索政府科技资金使用新模式,加快推进重大自主创新成果在津南区转化和产业化,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参考北京市中关村先进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化投资资金),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津南分园为重点,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科技成果在津南区转化和产业化。产业化投资资金体现区政府政策引导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三条 产业化投资资金根据“政府引导、吸引民资、市场机制、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运作方式

    第四条 根据我区财政状况,确定资金来源、资金额度。暂定每年安排预算资金1亿元,从2015年起连续安排5年。区财政局将产业化投资资金按项目需要拨付津南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促进中心按规定用途实施并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成立由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工作,成员由区发展改革委、工业经委、科委、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区科委。

    第六条 产业化投资资金通过循环使用的方式运作。 

    第七条 产业化投资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八条 产业化投资资金的用途包括: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业研究院(成果转化中心);与社会资本共建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及区内其它重点项目。

    第九条 审批程序:促进中心受理产业化投资资金项目申报,进行初审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区政府同意后,由促进中心按规定程序分类投资。

    第十条 所在街镇(开发区)或促进中心安排工作人员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但不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投资产业研究院

    第十一条 产业研究院(成果转化中心) 落户的街镇(开发区)承诺提供一定面积的工作场地供研究院(成果转化中心)免费使用一定期限。对单一研究院(成果转化中心)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退出机制由共建双方按协议约定处理。

第四章 投资基金

    第十二条 投资基金主要包括与社会资本、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或对已有创业投资基金增资设立等。投资基金的投向按不低于产业化投资资金出资额的两倍投资津南区企业(包括投资后落户津南区的企业)。 

    第十三条 投资基金应当在津南区注册,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产业化投资资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基金的30%。

    第十四条 产业化投资资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投资基金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的退出,产业化投资资金自注册之日起4年内(含4年)退出的份额,以产业化投资资金原始出资额转让;产业投资资金在4年至6年内(含6年)退出的份额,以产业化投资资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产业投资资金6年以上仍未退出的份额,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退出。

    对于增资设立投资基金的,上述年限从投资基金完成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直接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及区内其它重点项目

    第十六条 产业化投资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属于战略新兴产业或国家、天津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技术领域;技术含量高,知识产权权属明晰;进入中试或临床试验阶段;项目承担单位需在津南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产业化投资资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股企业注册资本的50%。除产业化投资资金外,其他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的出资比例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3%。单个项目产业化投资资金累计投资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八条 产业化投资资金所得年度分红可按不低于50%比例奖励给被投资企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产业化投资资金形成的股权可在投资企业后4年内优先转让给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股东,价格为股权投资专项资金的出资本金及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优先转让股权不低于产业化投资资金形成股权的50%。

    其余股权按同股同权处理。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对产业化投资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区科委对产业化投资资金支持的项目发展情况进行汇总跟踪,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产业化投资资金的工作进行总体评价。

    第二十一条 产业研究院、基金管理公司、有关街镇(开发区)应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上报促进中心,促进中心汇总后报告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投资企业经营情况;投资的退出和收益情况;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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