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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4-12-04 16:29   审核人:

天津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2]22号),建立科技人员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和发展长效机制,探索产学研结合的新模式,推动建设创新型城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特派员”)是指从我市有关高等院校中选拔,通过市科委、市教委认定,派驻到我市各区县、功能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结合工作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市科委联合市教委负责特派员的选派、管理、协调、奖励等工作。

    第四条  高等院校要把特派员选派作为服务于天津市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专人负责。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高等院校教师、科技人员积极参加特派员活动。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选拔特派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有关高等院校拟重点培养的中青年教师、科技人员

    2.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

    3.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的研发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4.有志于从事产学研结合工作,对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浓厚兴趣,能帮助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科技问题。

    第六条  高等院校根据各自优势学科、专业特色情况,推荐特派员人选,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上填写《科技特派员信息登记表》。高等院校将填写完毕的特派员信息登记表打印汇总,上缴至市科委、市教委指定的受理机构。为更好深入服务企业,希望高等院校、教师、科技人员妥善处理教学、科研与特派员工作之间的关系,做到彼此兼顾,互相促进。已入驻企业的特派员也须填写信息登记表。

    第七条  市教委、市科委按照各高等院校推荐特派员情况,建立特派员信息库。

第三章  企业推荐

    第八条  市科委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队,会同各区县、各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了解各自传统产业及企业转型升级的需要,推荐需要特派员服务的企业。

    第九条  推荐企业或有需求的其他企业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上填写《科技特派员入驻企业信息登记表》,各区县、各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打印汇总后,上缴至市科委。已有特派员入驻的企业也须填写信息登记表。

    第十条  市科委、市教委根据企业需求,建立需求特派员企业信息库。

第四章  组织派驻

    第十一条  市科委、市教委根据特派员信息库、需求特派员企业信息库,进行分类整理,建立特派员、企业初步对接档案。

    第十二条  市科委、市教委召开校企互商、双向选择活动,落实派驻事宜。

    第十三条  达成意向的特派员与企业,或已入驻企业的特派员与其入驻企业均须签署派驻协议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派驻时间和派驻形式等。

    第十四条  市科委、市教委集中组织选派特派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正确认识产学研结合工作的意义,明确特派员的主要任务、目标和要求。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特派员派驻期间,实行特派员所在高等院校和入驻企业联合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特派员服务派驻企业的时间一般为一年以上,如果双方同意可以继续留任

    第十七条  特派员派出期间,工资、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变动与所在高等院校在职人员同等对待。特派员入驻企业期间,应按要求遵守企业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应积极创造特派员必需的生活、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认真履行签订协议的承诺,把特派员作为企业创新资源,加快建立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

    第十九条  特派员的主要职责是:

    1.参与企业研发,解决企业生产和新产品开发中的技术问题,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

   2.优化企业研发团队,为企业培养和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3.在充分摸清企业技术需求基础上,收集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信息,掌握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态势和资源布局,协助企业制定技术发展战略。

    4.根据企业技术需求和技术发展战略,面向国内外寻找优势科技资源,努力促成企业与高等院校的有效对接和结合。

    5.推动企业完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知识、技术管理制度。发挥典型示范效应,加快提升产学研结合的层次和水平。

    第二十条  特派员可与入驻企业采取多种形式的项目合作,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技术保密、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可根据具体情况签署相应合同。

第六章  考核奖励

    第二十一条  特派员派驻期间,由市科委、市教委和入驻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共同考核。考核主要参照派驻协议书完成情况进行。

    第二十二条  特派员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工作小结,小结内容为半年工作情况。派驻任务结束后进行工作总结。小结材料和工作总结送交市科委、市教委指定的受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特派员派驻期满要进行考核,根据考核部门鉴定意见填写特派员年度考核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市科委联合市教委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特派员予以表彰奖励,并给予项目支持。

    第二十五条  特派员可与入驻企业联合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考核优秀、产学研合作成效明显的特派员申请的项目,择优立项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各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积极开展特派员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特派员与入驻企业如有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将取消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市科委、市教委、各区县、各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将追回财政支持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委、市教委负责解释,有效期三年,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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