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 中心简介 | 科技项目 | 政策法规 | 科技成果 | 授权专利 | 科研平台 | 合作企业 | 资料下载 | 科普基地 | 全文检索 
通知公告 -更多-
友情链接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正文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2014-10-21 09:17   审核人: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鼓励教职工积极参与科研成果转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天津市高校科技创新工程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的权属

1.职务技术成果:技术合同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凝聚了单位的领导决策、管理服务、群众智慧和集体经验,包含了学校长期的物质技术投入,是学校的无形财富,应当如同有形的财富一样受到保护。职务技术成果的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其使用、转让的收益归学校。由学校根据该项收益对完成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

2.非职务技术成果:是指个人在本职工作之外,利用自己的物质技术条件,为科学技术进步所作的贡献。根据“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此款也适用于退职、退休或调动的工作人员。

本办法规定的科研成果指学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职务技术成果。

第三条  科技产业处(以下简称科产处)为学校科研成果转化的组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学校科研成果转化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

(二)组织成果转化的登记、洽谈与合同签订等工作。

(三)监督、协调合同的履行,参与合同项目的验收。

(四)代表学校收取学校应得的利益,给予成果持有人兑现学校应给予的奖励或收益。

第四条  进行职务技术成果的推广转化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进行。各项科技成果(技术)的转让合同(协议)、技术服务合同以及技术咨询合同的订立需经科产处审定并报主管校长批准,重大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校内各级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各项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不按学校规定办理,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有关单位或个人承担。学校除追回成果持有权、使用权、非法获得的转让收益外,并规定当事人三年内不得晋升、评选先进、出国留学、参与各项奖金的分配等;情节严重的,解聘其现有的技术职务,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由科产处统一管理,各完成单位、研究人员应在成果完成或鉴定后三个月内,根据科技成果的类型选用适宜的推广转化方式,并制定出推广转化计划报科研处,推广转化的经济收益按本规定相应条款办理。对于没有进行推广转化的技术成果不予报奖,科产处将不再为其申请上级计划课题。

第六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推介,促进科研成果产业转化,产生实际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负责人按学校要求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积极想办法推广和转化自己的科研成果。

第七条  科研成果转化主要方式:①由学校全额出资成立校办产业,进行科研成果转化;②以科研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③一次性转让科研成果或者出售产权或专利权;④成果持有人自行出资或者和他人合作,创建科技型产业,自主进行经营;⑤我校科技人员和校外科技企业合作,共同研发的科技成果,并转化应用的。

第八条  采取转化方式①的科研成果,学校负责和项目组签订合同、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全部收益按学校和项目组5:5的比例分配。

第九条  采取转化方式②的科研成果,参照国家和地方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执行,科研成果所折算股份,原则上在学校与项目组之间按3:7的比例分配。项目组内个人的份额由该项目负责人按对项目贡献大小在项目组内自主分配。

第十条  采取转化方式③的科研成果,全部收益按学校和项目组2:8的比例分配。

第十一条  采取转化方式④的科研成果,其收益按学校和转化实施单位(含项目组人员)1:9的比例进行分配,项目完成人员的收益含在转化实施单位的90%之内。

第十二条  鼓励我校教师和科技人员采取第⑤种方式和科技企业合作,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按学校和科技人员及合作企业0.05:9.95的比例分配,学校只收取项目总额的5%,作为管理费用。但要签订协议或合同,报科产处审批并备案,符合横向科研项目要求的按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转化的科研成果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理兼顾学校、项目负责人、成果转化实施单位等各方的利益,约定各方的责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义务及风险等。

 第十四条 对于科技含量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成熟稳定的项目,学校予以大力协助争取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的应用推广计划,并争取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的科研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加大科研成果的应用推广力度。

 第十五条 鼓励教职工以自己或他人科研成果为基础,创办科技型校办产业,参照天津市《关于高等教育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130号)文件及最新政策,由创办人提出申请,科产处汇总、审批并备案,同时做好扶持、帮助、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要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涉及的合同签署、资金往来、收益分配、发票与纳税等相关事宜由科产处及财务处负责统一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执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凡技术转让收入及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所涉及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对于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学校将优先推荐申报科研成果奖。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将对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突出业绩的学院予以表彰和相应奖励。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严禁个人和其他部门或单位擅自签订转化合同,否则属于无效行为,并依据该行为造成的损失和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科产处负责解释。原《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津职师大科发〔20112号)废止。

关闭窗口
校办企业介绍 | 科研人员介绍 |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310号 电话:022-88181556  邮编:30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