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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13-08-14 08:17   审核人:

天津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06〕4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扶持力度,规范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会同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及相关管理和监督,并制定相关制度与标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组织开展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并发布天津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列入我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进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第三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市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随时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取得的有效的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五)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六)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或市质监部门有资质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第五条 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三)市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产品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权益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产品检测报告,或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环保达标证明及产品创新程度与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凡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单位,需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对上报的产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咨询,对符合条件的产品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颁发天津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被授予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并收回天津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

对于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调查或组织复议,并反馈调查结果。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信用记录,对参与认定工作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天津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的单位,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收回其天津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记入单位法人代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二)参加产品认定的专业人员,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或在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三)科技行政和知识产权等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或以权谋私造成认定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八条 建立财政性资金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制度。财政部门对列入天津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优先采购。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可以由政府进行首购或订购。

第九条 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进入市场后的跟踪考核和评估制度,对产品或售后服务存在重大缺陷和问题的,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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