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创新创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 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 号)、《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的若干措施》(津政发〔2024〕9 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津政规〔2024〕3 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创新创业管理,大力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具有一定科研基础,并取得相应成果的教学科研岗位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创新创业,包括企业兼职、在岗创办企业形式。企业兼职指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人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兼任职务开展创新活动。在岗创办企业指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持有企业份额或股份,或在企业中担任高级职务。所涉及企业的性质、生产服务和经营范围须与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以及在岗创新创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密切相关。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在岗创新创业须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影响教学科研等本职工作,不得擅自利用学校资源为企业服务,不得损害学生利益。
第五条 在岗创新创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岗位聘任、项目申报、培训、奖励等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并且创办企业可优先在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科技园注册、入驻,享受科创服务、奖励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六条 在岗创新创业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开展企业兼职、在岗创办企业的,以及因进行在岗创新创业活动影响本职工作正常开展或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在岗创新创业活动,并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条 在岗创新创业人员所在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应明确其岗位职责与工作任务,对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与考核。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拟开展在岗创新创业活动的,需满足申请条件并按本办法要求履行审批手续。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创办企业须通过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自行投资实施转化、转让、许可、共同实施转化、作价投资等)。
第九条 申请在岗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果要求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在岗创新创业,须经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涉及本科生、研究生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须经教务处、研究生处审批通过。审批通过后,根据不同类型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其中,申请企业兼职的由科研处审批,申请在岗创办企业的由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同意其在岗创新创业申请,并提交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创新创业拟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需根据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签订协议,明确学校的权益分配比例和方式。创新创业期间,成果归属及分配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岗创新创业人员所在企业与学校存在利益关联关系的,在与学校开展科研外协合作中,应严格按照学校科研项目外协相关管理规定及要求执行,积极防范廉政风险,保护学校权益。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创新创业过程中发生泄露国家秘密和学校秘密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保密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创新创业活动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因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创新创业过程中发生涉及技术、经济、法律等纠纷,学校作为纠纷当事人的,创新创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调查、起诉或应诉。因解决纠纷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原则上应由创新创业人员负担。给学校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学校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国家及天津市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创新创业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届时有效的政策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