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天津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快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成果及科技成果转化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师生员工执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等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具体包括知识产权化的成果(如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和未知识产权化的成果(如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产品、工程、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二条 基本原则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单位,包括学校以及各院级单位、教学单位、机关各部处、大学科技园、直属单位等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和学习的在编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成果完成人系科技成果的研发团队或个人。
第四条 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及转化权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科技成果归学校所有,学校可以决定将科技成果的部分权益赋予成果完成人。
学校对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决定权,但应当充分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意愿,成果完成人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师生员工不得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将科技成果进行转化或者变相转化。
学校对科技成果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权,可以依法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并按照本办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转让、许可及 作价投资等。横向科技合作中涉及上述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 的,应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管理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研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财务处、审计处、人事处、研究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等单位、处室负责人组成,统筹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工作,负责促进和规范管理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相关职能包括:
(一)拟定学校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指导和协调学校二级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三)成果信息和社会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沟通、服务等;
(四)学校科技成果对外发布和推广;
(五)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跟踪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经费支持;
(六)利用学校有关平台,对具有良好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重点培育和孵化;
(七)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组织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
(八)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报告学校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九)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
(十)决定学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十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及人才队伍建设
科研处为学校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鼓励学校内外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和人员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介服务。提倡成果完成人与校内外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共同组建新型研发团队。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和人员的工作需纳入学校管理范畴,由科研处负责具体管理,实行准入、考核及退出制度。
学校可采取特邀讲座、案例研讨、实例调研、参与创新创业竞赛等方式,引育结合打造知识产权管理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人才队伍,推动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养既懂技术又懂市场的复合型科技成果转化人才。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工作
科研处负责对学校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收益、转化奖励等事项实施归口管理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国资处负责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专业评估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人事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教职工的人事管理;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使用管理;审计处负责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全流程监督。
第三章 转化程序
第九条 科技成果定价
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一般应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专门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作价评估,评估价值作为确定价格的重要依据。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在学校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期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决定权限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涉金额的大小,分别由科研处、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10 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决定。
(二)10 万元(含)以上 200 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三)2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流程
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作价投资等市场化操作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
1.科研处与成果完成人就转让或许可的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并共同参与和成果需求方的洽谈。具体洽谈结果需公示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如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化的相关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异议必须实名并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出。无异议的起草相关合同,合同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合法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学校公章或技术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所有转让或许可合同须附成果完成人名单、办理技术合同登记、主管部门备案等相关手续,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还须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相关合同备案或“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登记。
(二)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1.成果完成人向科研处提交由所在二级单位(科研机构)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的科技成果审核表(包括主要技术内容、先进性、成熟性、实用性、市场前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科技成 果需求方情况等),由科研处审核。
2.由科研处、学院(科研机构)、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洽谈,就注册资本、注册地、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项目公司治理结构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出资合同。
3.科研处、国资处组织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方案论证,有权决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并确定方案。具体方案需公示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如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化的相关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异议必须实名并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出。
4.成果完成人、学校及科技成果需求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修改公司章程、工商、税务新设或变更登记手续,涉及知识产权的要办理相关产权转移手续;完成工商登记后 30 日内,由科研处负责将无形资产入股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进行备案。
5.科研处将完成投资程序的资料移交资产经营公司,由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行使相关股东权利。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后的相关投资、股权变动的审批和变更资料及时送财务处备案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权益归属
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签订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该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收益,包括转让费或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是指收益扣除交易中产生的税费、专家咨询费、中介费、各类转拨经费等成本后的收入。
第十四条 现金净收益分配
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取得的现金净收益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分配:
现金收益进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校与成果完成人扣除前期成本后,具体分配比例如下:学校从净收益中提取10%作为学校收益,用于支持校内科学技术研发,剩余90%作为一次性奖励,给予成果完成人。
对于奖励给成果完成人的收益的二次分配(即研发团队内部分配)事宜,由成果完成人全权负责,具体由成果完成人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协商无异议后将具体分配方案上报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后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作价投资收益分配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学校将作价投资取得股份的 9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其余10%作为学校股权。从取得公司股权起 3 年后,学校适时转让或减持所持股权,学校优先考虑成果完成人的回购请求。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与绩效工资总量的关系
按照本办法给予成果完成人的现金奖励,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学校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纳基数。
第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转化
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但两年内未转化的,学校可自行在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现金奖励的个人所得税减免
学校科技人员依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所获取的现金奖励,按照《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 号)文件执行,如税收减免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届时有效的税收减免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减免
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第 45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 号)执行,如税收减免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届时有效的税收减免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收益
担任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奖励,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学校正职领导以及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于 180 日内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在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利益的放弃
对于成果完成人明确放弃科技成果或不再缴纳年费且经催缴后仍不缴纳的,学校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科技成果的收储与运营工作,科技成果后续转让、许可或以其他形式进行转化,取得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的2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80%归学校。
第五章 配套政策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公示制度
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公示制度及异议处理方法,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转化的各项制度、工作流程、重要人事岗位设置以及领导干部取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等情况。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应以实名书面的方式向科研处提交。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学校按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学校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事实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报送科技成果的许可、转让、作价投资以及推进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和奖励等情况,并对全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面临的问题进行总结。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绩效评价机制
学校建立职称评审、硕博导遴选、绩效评价相关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其中绩效评价主要围绕科技成果转化目标的实现程度、完成效果与影响、经费投入的效益、组织管理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
成果完成人可主动申请按照学校现有文件精神,在职称评审、硕博导遴选、绩效评价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业绩予以认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创新创业活动的形式
学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通过兼职、挂职、在 岗创业、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一)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 经学校批准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或进行在岗创业。在此期间,科研人员可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合法报酬。对于兼职或在岗创业人员,学校与其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实行科研人员兼职或在岗创业的公示制度。兼职或在岗创业行为不得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及科技成果,不得损害或侵占学校合法权益。兼职或在岗创业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属于科研人员个人,兼职或在岗创业收入不受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但科研人员应当将兼职或在岗创业收入(包括取得的股权及红利等)向学校报告,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科研人员经学校批准同意,可以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具体要求按照《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办法(试行)》(津职师大发〔2018〕 214 号)执行。
(三)学校鼓励科研人员到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支持科研人员在大学科技园从事创新创业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新创业项目的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续签合同等的重要依据。学校科研人员在大学科技园所创办的企业中获得的研发收入可纳入学校横向项目经费统计范畴。
学校鼓励并支持大学生(含研究生)在保证完成课程等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到大学科技园参与科技创新、企业管理、市场开发等活动;大学生(含研究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可按照参与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大学生(含研究生)创新创业实践等折算成相应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允许大学生(含研究生)用创新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四)学校允许大学生(含研究生)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 籍休学创新创业,最长不超过两年,并为其提供应有的便利和条件。学校经成果完成人同意可通过无偿专利许可的方式,向大学生(含研究生)授权使用科技成果,引导大学生(含研究生)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擅自转化的法律责任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校内各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转让、转化职务行为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利用或变相利用职务成果入股、创办公司。否则学校有权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追缴违规所得,获取的收益及股权全部收归学校。造成损害后果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将科技成果资料据为己有,阻碍转化,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或产生重大影响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勤勉尽责时的责任免除
学校对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科技成果,或协议定价成交并在本单位和产权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采取作价投资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对已勤勉尽责、但发生投资损失的,免除其决策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责任承担
因技术本身的合法性原因导致的法律责任以及因成果完成人在履行各项技术合同中违约而产生的责任,全部由成果完成人承担,学校已经向第三人赔偿的,有权全额向成果完成人追偿,同时成果完成人还应向学校退还已经取得的各项奖励。
若由于技术风险而导致的合同责任由成果完成人与学校按照 9:1 的比例分担,学校不为成果完成人承担连带责任,超出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的,学校有权向成果完成人追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津职师大科发〔2018〕51 号) 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如国家及天津市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届时有效的政策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