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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时间:2025-09-23 浏览量: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加强学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激发师生创新活力,规范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与产业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研、教学、实践等活动的各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在职教职工、派遣制人员、客座教授、兼职研究人员、博士后、在校学生(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进修人员及访问学者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指学校依法享有或持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三)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校名校徽商标权及其他法定知识产权。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作为学校知识产权归口管
理部门,统筹相关工作。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专项经费,用于知识产权相关维护运营,资金来源包括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专项拨款、相关部门成果转化奖励资金、学校年度预算拨款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学校建立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知识产权单列管理方式,知识产权转化前,由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承担管理职责。知识产权在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前,成本或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依法不确认无形资产。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知识产权所形成的股权,属于学校部分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办法的规定进行归口管理,但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管理范围。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与申请管理、登记备案
    第六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申请权及授权后取得专利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归属学校,申请人(权利人)名称统一为“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中国职业培训指导教师进修中心)”。

   第七条 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知识产权申请权及授权后取得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归学校所有,合作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八条 成果完成人在申请知识产权前,需向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提交《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申请备案表》(附件1)。 

   第九条 申请专利前需进行校内自评以及校外双查。
   (一)校内自评:委托两位及以上的同行专家(研究领域相似,副高级以上)对专利进行校内自评,并向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提交《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附件 2)。
   (二)校外双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对申请内容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检索或评估,专利代理机构出具《专利申请查新查重报告》(附件 3),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第十条 学校建立专利申请分级遴选机制,择优筛选高质量、确有需求的专利申请预审,成果完成人需委托学校指定代理机构提交预审请求。
    实行专利质量四级评估制度(A/B/C/D)。有预审申请的成果完成人需提交完整电子版材料(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等)至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经评估达B 级及以上的申请方可进入预审程序。通过评估的项目需提交《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推荐表》(附件 4)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方式
   (一)自主申请:由成果完成人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编辑专利申请文件后,由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通过学校电子申请端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机构申请:交由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申请的,成果完成人需与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拟定《专利代理委托书》,并由科技成
果转化服务中心审核,办理相关签章手续。

    第十二条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成果完成人负责申请费、代理费、维护费等费用的支付,成果完成人可个人自行支付或利用除财政资金费、科研发展基金等合规经费承担。在申请前成果完成人可以申请所有权分割,与学校签订《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知识产权共同申请协议书》(附件 5),学校和成果完成人按照商定的比例共同拥有该知识产权,如无特殊约定,成果完成人申请赋权比例为 90%,剩余所有权由学校留存,所有费用由成果完成人承担。
    第十三条 对于本办法出台前已经处于审查中的知识产权,可由成果完成人按本办法提出共享申请,学校与成果完成人签订共同申请协议后,由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出具申请人(权利人)变更所需材料,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将该知识产权由学校所有变更为学校和职务发明人按照商定的比例共同所有,如无特殊约定,成果完成人申请赋权比例为 90%,剩余所有权由学校留存,变更所需的费用由成果完成人承担。
    第十四条 申请专利凡涉及国家安全问题需要保密的,由成果完成人提出,经学校审查,申请国防保密专利。
    第十五条 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中国专利后,如需申请国际专利的,应由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所在二级单位进行审核,报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外专利申请。

   第十六条 与其他单位共同申请的知识产权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发明人排序、费用分担、权利归属及权益分配,并报备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专利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专利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申请、缴费、维护及转化;
   (二)学生为第一发明人的专利,指导教师须担任该专利负责人;
    专利负责人在收到专利权证书后,需持复印件至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登记备案,方可作为考核、奖励、晋职的科研业绩。
    第十八条 支持有资质的专利服务机构为学校及成果完成人提供专业服务。
    学校遴选优质专利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成果完成人应优先选择协议机构。确需选择其他代理机构须提交《非指定机构代理说明》(附件 6)及《避免非正常申请承诺书》(附件 7)。对出现非正常申请的代理机构,学校将公开通报并取消其服务资格。

                         第三章 专利维护与运营
    第十九条 建立专利缴费预警机制,逾期未缴且声明放弃的,须签署《放弃专利权益声明》(附件 8),学校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对有价值的专利收储运营,转化收益按《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津职师大发〔2025〕5
号)分配。

   第二十条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若遇第三方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提起侵权诉讼或发现任何侵权行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应立即启动专项应对机制,协同学校法务部门、专利负责人全面评估风险并制定分层应对方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离校人员实施全流程知识产权追溯管理,凡因离休、退休、调离、辞职或终止聘用关系的人员,须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完成知识产权承诺程序,签署《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保证书》(附件 9),违反承诺者,学校有权依法追偿经济损失。

                    第四章 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拥有完全或共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等,其使用、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处置行为,均由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统一归口管理。专利负责人及其所在二级单位应主动配合学校开展成果推广与产业化工作,具体转化流程及收益分配严格按照《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津职师大发〔2025〕5 号)执行。
    所有授权专利鼓励专利负责人在五年内转化实施。对于无正当理由未转化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将确定相关许可条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平台发布开放许可。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与外单位共有知识产权的转化,须严格按双方合作协议约定执行。共有知识产权转化收益分配比例须在协
议中明确,原则上按实际贡献度划分,学校份额不低于 50%。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对学校造成声誉或者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发明人须在 5 个工作日内撤回,并提交相关材料至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对于执意申诉并导致学校预审通道关闭的行为,三年内暂停对该申诉人申请知识产权的审批;
   (二)专利负责人未按专利成果所依托项目的知识产权条款约定执行,造成知识产权纠纷给学校带来损失的;
   (三)将本应学校享有的知识产权申请权及授权后取得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私自转让他人或许可他人实施,造成知识产权泄露给学校带来损失的;
   (四)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津职师大科发〔2018〕5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
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