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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3-08-14 浏览量: 作者: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文件

津职师大科发〔2011〕2号

关于印发《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科研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1年10月1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鼓励教职工积极参与科研成果转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转化指学校有自主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三条 科技产业处为学校科研成果转化的组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学校科研成果转化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

(二)组织成果转化的登记、洽谈与合同签订等工作。

(三)监督、协调合同的履行,参与合同项目的验收。

(四)代表学校收取学校应得的利益,给予成果持有人兑现学校应给予的奖励或收益。

第四条 学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含各级各类课题结项成果、调研报告、技术开发、专利等),在成果成熟或具有转化可能的情况下,必须以学校名义进行转化或对外合作,严禁个人擅自转让或对外合作。

第五条 科研成果转化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进行。

第六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推介,促进科研成果产业转化,产生实际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负责人按学校要求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积极想办法推广和转化自己的科研成果。

第七条 科研成果转化主要方式:①由学校全额出资成立校办产业,进行科研成果转化;②以科研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③一次性转让科研成果或者出售产权或专利权;④成果持有人自行出资或者和他人合作,创建科技型产业,自主进行经营。

第八条 采取转化方式①的科研成果,学校负责和项目组签订合同、制定管理办法等管理工作。全部收益按学校和项目组8:2的比例分配。

第九条 采取转化方式②的科研成果,参照国家和地方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执行,科研成果所折算股份,原则上在学校与项目组之间按5:5的比例分配。项目组内个人的份额由该项目负责人按对项目贡献大小在项目组内自主分配。

第十条 采取转化方式③的科研成果,全部收益按学校和项目组5:5的比例分配。

第十一条 采取转化方式④的科研成果,其收益按学校和转化实施单位2:8的比例进行分配,项目完成人员的收益含在转化实施单位的80%之内。

第十二条 转化的科研成果必须依法签订合同,约定学校、项目负责人、成果转化实施单位等各方的责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风险等。

第十三条 对于科技含量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成熟稳定的项目,学校予以大力协助争取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的应用推广计划,并争取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的科研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加大科研成果的应用推广力度。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以自己或他人科研成果为基础,创办科技型校办产业,按照天津市《关于高等教育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1〕30号)和我校《校办产业管理暂行办法》(津工师科发〔2008〕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要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涉及的合同签署、资金往来、收益分配、发票与纳税等相关事宜由科技产业处及财务处负责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对于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学校将优先推荐申报科研成果奖。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将对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突出业绩的学院予以表彰和相应奖励。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严禁个人和其他部门或单位擅自签订转化合同,否则属于无效行为,并依据该行为造成的损失和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研工作 成果转化 暂行办法 通知

(共印16份)

抄送:校领导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