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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3-13 浏览量: 作者: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激发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和创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天津市知识产权“十三五”规划》《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派遣制聘用人员、进修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学校所有受法律保护的各项智力劳动成果,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校名、校徽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四条  学校设立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经费, 经费来源: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试点单位所拨经费、天津市教委成果转化所拨经费、学校预算经费等。用于本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资助和授权专利补贴和维持等。

 

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科技产业处为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计划;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协调学校与有关单位及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关系;负责专利申请咨询;专利成果登记和专利资助以及专利转让和许可;加强学校专利信息利用,促进与企业专利信息交流、沟通和对接;协助教职工对专利信息检索和专利挖掘;负责申报天津市专利试点单位等工作。  

   第六条  发明创造内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

   1.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条件做出的发明创造;

   3.涉及学校科研计划、技术开发、科技成果的发明创造;

   4.在产品研发过程中形成的发明创造;

   5.在校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做出的毕业论文或者学位论文中所体现的发明创造、或者在完成论文过程中做出的与论文内容相关的发明创造,在学科竞赛和科技活动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6.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与其在学校承担的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三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七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属于学校,申请时专利权人以学校申请,专利申请或授权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转让、许可和泄密。  

   第八条  学校接受外单位的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时学校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时学校为专利权人。

   第十条  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和实施效益情况作为评价、考核发明人(设计人)和所在单位的科研水平和工作业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四章 专利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前应进行文献检索,按专利法规定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发明人(设计人)以学校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学校为专利电子申请用户,申请职务发明专利时,由发明人(设计人)在“CPC 客户端”编辑专利申请文件,完成编辑后,由科技产业处通过学校电子申请端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明人(设计人)申请职务发明专利交由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申请的,由科技产业处负责办理相关委托代理手续,出具《专利代理委托书》。  

   第十三条  申请专利凡涉及国家安全问题需要保密的,由发明人(设计人)提出,经学校审查,申请国防保密专利。  

   第十四条  学校的职务发明在申请中国专利后,如需申请国际专利的,应由发明人(设计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外专利申请。

   第十五条  凡与外单位共同申请的专利,应提供双方签订的共同申请专利的协议。协议必须对发明人、申请人的名次排列、费用承担、专利权归属和权益分配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发明人(设计人)申请专利后,应将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专利申请缴费发票复印件交科技产业处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发明人(设计人)在收到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证书,应及时到科技产业处登记备案,并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其成果方可作为考核、奖励、晋职的科研业绩。

   第十八条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遇有他人请求对专利权宣告无效、起诉侵权或发现他人有侵权行为时,科技产业处联系知识产权法务部门,与发明人(设计人)及时研究对策和相应处理方案。

 

第五章 专利的资助、补贴  

   第十九条  为鼓励学校教职工申请专利,提高专利质量,推动专利运用,我校专利资助由专利申请资助转变为专利授权补贴。  

   为鼓励申请高质量发明专利,对通过初步审查合格且缴纳了实质审查费的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学校给予报销。

   对发明专利,专利授权后当年学校一次性补贴 1000 元/ 件。  

   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授权后当年学校一次性补贴 500 元/ 件。

   对外观专利,专利授权后当年学校一次性补贴 400 元/件。

   对学校和外单位或个人共同申请专利的,且学校是第一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后学校按上述 50% 补贴。

   根据《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专利补贴均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和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条  为更好的维持我校知识产权,更多的促进成果转化,发明专利授权后连续三年年费从专利经费给予报销。对于未及时缴纳年费的,滞纳金由个人承担。

   

第六章 专利实施与许可贸易及收益分配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有的专利技术及软件著作权,发明人(设计人)及其单位应积极协助学校组织推广实施,专利授权后,发明人(设计人)应积极实施专利转让或许可,专利的转让和许可按照《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学校已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或学校所有的专利技术及软件著作权,其使用、转让、许可或投资入股,由科技产业处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与外单位共同申请的专利实施时,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校同意,对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法律责任:

   1.擅自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非职务专利;

   2.擅自向外泄露职务发明创造内容;

   3.擅自转让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4.擅自许可他人实施职务专利或已申请专利的技术。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津职师大科发(2011)3 号)文件废止,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